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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安行业自律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3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陕西省保安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陕西保安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保安行业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保安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保安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保安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行业自律适应对象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行业自律适应对象实施处分。

第四条  协会实施处分时应当与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相结合,促进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实施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处分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二) 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并教育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自律公约;

(三) 处分与行业发展和建立诚信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自律管理对象,视情节轻重,可以实施如下处分:

(一) 口头警告:是指以口头形式,向自律管理对象告知违反自律公约的事实,以提示的方式,警告督促其纠正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

(二) 书面警告:是指以书面形式告诫自律管理对象认识其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通过文件报刊、行业会议等形式,对自律管理对象违反规定和公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四) 公开曝光:是指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对自律管理对象违反规定和公约的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开谴责。

(五) 暂停会员资格:是指在六至十二个月内暂停自律管理对象的协会会员资格。

(六)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七条  协会根据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实施相适应的处分。

第八条  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中遵章守法约定的自律管理对象,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开曝光、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行政、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中诚实守信约定的自律管理对象,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开曝光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中公平竞争约定的自律管理对象,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开曝光、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中规范服务约定的自律管理对象,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开曝光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中接受监督约定的自律管理对象,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开曝光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对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在宣布处分时,应同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其应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报告的期限。在整改期限届满时,协会秘书处对自律适应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结论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复查不合格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长整改期。延长整改期届满,由常务理事会组织专项工作组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自律适应对象,协会应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自律管理对象,依照下列步骤实施处分:

(一) 向投诉人、举报人、知情人调查核实涉嫌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和事实;

(二) 向被调查的自律管理对象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三) 必要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勘验;

(四) 根据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五)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调查提出的处分意见,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六) 向自律适应对象宣布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免予实施处分:

(一)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实施处分:

(一) 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反自律公约事实的;

(二) 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 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

(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实施处分:

(一) 伪造、隐匿、篡改或毁灭证据,或者回避、拒绝、阻碍调查人员正当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报复、陷害的;

(三) 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分的;

(四) 三年内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自律适应对象对涉嫌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实施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中告知自律适应对象或其承继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暂停会员资格的期限,以及自律适应对象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在宣布处分时,收回自律适应对象的会员证书及协会授予的其他资质信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分应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抄报行政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自律适应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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