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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我国保安监管体系的营造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8-09-06   发布人:admin

一、现有保安监管体系的局限性 

      我国现有保安监管体系正在我国保安职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保安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安业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现行的监管方式与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客观地评价我国现有的保安监管体系。从现实需要来看,我国现行监管制度还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消极负面的影响。现有保安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保安监管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 

     我国的保安监管规范制度主要是各省、市地方公安机关颁布的一些“保安管理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细则”等,彼此之间相互抵触、相互矛盾处甚多,缺少高层次的立法。保安监管法律规范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但使保安依法监管难以进行,而且也挫伤了保安监管法律规范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保安监管法律规范的成效性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到保安监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二)保安业尚未建立起系统化的监管机制 

      当前的保安监管工作没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公安机关与保安机构的关系没有理顺,往往以大包大揽代替指导兼管,监督管理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管理机制与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对保安业的管理既无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依据,也无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而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以公安机关“清理整治”的形式出现。事实证明,公安机关这种“清理整治”的管理模式起到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无助于整个保安行业的规范发展 。

     (三)监督管理机构庞杂、管理效率低下 

      保安业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多头管理问题十分严重,既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常常会出现管理过程中多个管理部门间互相扯皮的现象。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五部门对保安业均具有管理权,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各管理机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形成“管理真空”,并且监管部门间的监管要求互相矛盾、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导致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

      二、新型保安监管体系应具备的特点 
     新型的保安监管体系无论是监管原则还是监管内容都应有一个彻底的革新,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特点,激发保安从业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明确的保安监管原则 

      保安业的监管原则是对保安监管体系的根本性规定,表明了保安监管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的监管原则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二是始终坚持公安机关领导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过去的二十多年发展证明,思想不解放,不进行改革创新,就没有中国的保安事业和新型特殊企业的出现,更没有保安之花开遍祖国各地和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发展,也不可能有上百万的保安大军成为辅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可靠力量,更谈不上获得世人瞩目的保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思想解放,改革创新,并不是思维方式上的简单转变和口号上的标新立异,而应着眼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立足于坚持为公安工作服务,坚持为社会广大客户服务,坚持站在为发展保安事业服务的立场上切实发展和完善保安工作。 

      2.坚持公安机关领导的原则。我国保安事业是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安服务公司是社会群防群治的组织之一;保安服务的项目是我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保安防范工作的“处警”问题也要由公安机关处理。我国保安行业的出现,也是公安机关兴办起来的。保安与公安之间,虽然性质有原则区别,但它是密不可分、血肉相联的。可以说,保安与公安是同脉、同源、同流的。保安依靠公安领导,公安机关必须领导保安,这是国情决定的。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调动得了、指挥得动、控制得住、为社会所用、不成为社会所害”,公安机关也必须对保安服务业进行宏观监管。另外,我国保安服务业产生很晚,22年来,保安服务业虽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历程,但迄今为止,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机制少,这样,外部的政府监督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再者,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阶段,各种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保安服务业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形下,加强政府对市场包括安全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是培育市场、保障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总而言之,保安服务业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这一点必须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二)完善的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是监管活动的实体,是监管体系最主要的方面。作为保安业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要提高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和监督水平,就要不断丰富和改进现有监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章,对保安服务业实行依法监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保安公司的设立,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严格审批核准。在设立条件方面,保安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要有一定的资金和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设立的程序方面,公安机关(直辖市、省会市、省辖市和县市级公安机关)设立保安公司,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私人设立保安公司,设立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决定批准 。 

      2.明确规定保安人员的资格准入标准。由于保安业的工作与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特定群体的安全保卫工作直接相关,因此,为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和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公安机关应当为保安业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保安从业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实现保安人员的待遇与职业等级挂钩,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性。建立并推行保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招录标准,统一持证上岗,确保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真正把热爱保安事业、品德良好、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吸收到保安队伍中来。 

      3.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及培训层次。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和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紧密依托公院校、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企业,实施保安行业人才培训培养工程,重点开展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中应分别设立资格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晋升培训等。保安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证》。《资格证》每年由县级公安机关年审。凡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者,一经查实,取消从业资格。 

      4.实施保安服务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对从事人力保安、金融和贵重、危险物品守护押运、保安培训、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服务的企业及中介组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保安服务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为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施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并全面落实保安服务企业的年审措施。 

      5.规范保安服务范围。公安机关对于保安业的服务范围要予以规范,保安服务主要包括:安全守护服务,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提供安全技术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以及国家准许的其他服务。内部保安组织主要从事的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守护和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另外,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根据市场需要积极调整业务范围,建立合理的业务结构,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强化对保安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保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保安服务市场的经常性监督。要认真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保安服务行为。坚决依法取缔非法保安服务组织,切实保护保安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提高现有保安监管体系有效性的几点设想 

      (一)树立科学的保安监管理念我们必须正视当前监管体系本身的制度性缺陷,从而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保安监管体系,那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公安机关与保安机构的关系,实现秩序、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避免监管失灵,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优化监管” 。具体来说,在保安监管体系的营造与完善中,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度监管。正确处理保安监管体系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实施保安监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机构内控、行业自律与保安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不能企图用监管代替市场,也不能以监管代替管理,充当“第一管理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审核和队伍管理、业务活动、工作方法的指导和监督等一些宏观方面,而保安服务公司的具体经营运作则应放手由公司自己去发展。 

      2 .有效监管。监管活动应以促进保安业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努力降低监管成本,用成本最小的方式实现监管目标,尽力避免无谓的监管活动,要确实通过监管使保安服务机构从中获益,促进保安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3.科学监管。保安业的监管要遵循科学、高效的原则,积极学习、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进管理工作创新,在管理思想、内容、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走上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努力实现管理组织的高效化,体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二)加快保安立法研究,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保安监管要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一部反应保安业监管规律的保安监管法至关重要。保安监管法律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能够反映保安领域的发展规律,因为保安监管法规的实质就是保安监管活动规律的法律形式,所以要制定出较为科学的保安监管法,就必须对保安学的基本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对保安监管的规律有深刻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保安体制和保安立法的建设时间太短,首先,对保安学的一般理论研究不够;其次,对我国保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不够;最后,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作得不够。这些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现行保安监管规章制度的欠科学性,致使其不能适应我国保安业发展的现状。我们的保安立法工作者要深入研究保安学基础理论,充分认识保安监管活动规律,出台一部切实反应保安业实际情况的监管法规,实现监管工作的有法可依。 

     (三)总结经验,继续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对保安业的管理方式 

      根据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公安机关对保安事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的宏观控制,在方向上引导,政策上把关,业务上监督,经营上简政放权,组织上配好班子。在今后发展的道路上,公安机关在领导保安事业中除坚持和发扬上述优势外,还要进一步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原则,即产权清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促使保安公司确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去发展壮大;而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政策上指引和管理上的监督,通过学习、吸收现代科学管理理念,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选聘高素质、懂经营、会管理的科技人才,完善监管机构设置,不断创新保安管理方式,推动保安业的健康、规范、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太生.保卫与保安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4. 
[2]刘静坤.我国保安业现存问题解析及改革设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4):71-75. 
[3]高桂亭,王精忠,从术良.保安学概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44. 
[4]张宏,朱得旭.理念制度之选择[J].中国保安,2006(1):25-28. 

[5]郭太生.我国保安业发展的机遇与条件分析[J].中国保安,2004(2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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